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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源】甲骨刻辞记录的意义
 更新时间:2018-10-22 11:45:24  点击数: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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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骨文可分为卜辞和刻辞两类。刻辞专门记事,卜辞则是专门对卜筮情况的记述。卜筮的人和记卜的人行为性质不同,目的自然也不同。卜筮者的目的在于求吉问凶,而记卜者对占卜的记述,则是为了参验。

  卜辞记述的卜筮过程有多人参与。据《周礼》载,周代有专门掌管占卜的机构,掌管卜筮的官员有太卜、卜师、卜人、占人和史等,占卜似乎已经职业化。一般情况下,非卜筮的官员是不亲自卜筮的。商代是一个神权和王权合一的时代,上至帝王,下至百姓都跪拜在鬼神脚下。卜筮能与上帝沟通,表示着对神权的掌握。故商代虽也有专职的巫,并分化出巫、祝、卜、史,但帝王和朝廷高官也经常亲自参与卜筮,如:“癸亥,王卜贞:旬亡祸。王占曰︰吉。”(《甲骨文合集》39393,以下简称《合集》)

  《周礼》所载的占卜过程,有菙氏掌灼龟,卜师专门辨别兆体,太卜对兆象进行解释,作出凶吉的判断。卜师辨别兆体称之为占龟,太卜对兆象进行解释称之为命龟。一般认为,商代占卜也分攻龟、命龟、灼龟、占龟、刻辞五个步骤。这不同步骤当分别有专职人员掌管。卜人、贞人、占人为主要成员构成,卜人司“卜”,贞人司“贞”,占人司“占”。他们共同完成一次占卜活动。但这只是就整体情况而言。从甲骨卜辞看,商代似乎没有这样细致明确的分工。如“己亥卜,永贞:翌庚子酒……王占曰:兹隹庚雨。卜之(夕)雨,庚子酒三啬云,(其)……既祝启。”(《合集》13399正)这条卜辞的贞人为一个叫永的人,而占人则是商王。前引《合集》39393那条卜辞,商王既是贞人,也是占人,集两种身份于一身。

  虽然商代在卜筮时,有商王和众多朝廷高级官员参与,但学者多认为,史才是占卜的主持人。在商代卜辞中,史官主要有:史、大史、四方之史和作册等。周代的史也是神职人员,参与主持祭祀等活动。如《礼记·曾子问》说:“大宰命祝史,以名遍告于五祀山川。”同时,史也参与占卜。如《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礼记·玉藻》说,占卜时,“卜人定龟,史定墨,君定体”。是说卜人根据所占之事,选定龟的品类;史以墨画龟,标明吉凶兆象;然后君王根据兆象形体,决定是吉是凶。可知周代的史也是参与占龟和命龟的,担当着占人和贞人的角色等。商代的甲骨卜辞中也出现了较多的史、卿史、御史等。如董作宾《殷墟文字甲编》2902:“才南土,告史。”《殷墟文字乙编》6306:“方祸象取乎御史。”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说,商代卜辞中的史、卿史、御史似皆主祭祀之事。但商代的史和周代的史一样,也是参与占卜的,如《甲骨文合集》16821载:“癸未卜,史贞,旬亡。”历史学家劳干曾释史字之“中”为钻灼卜骨之弓钻。可知商代的史和西周太史寮的长官太史掌管册命、祭祀、礼法、占卜和记录历史等职掌基本相同。

  从一条完整的卜辞看,不管卜筮的参与者是商王、王朝的高级官员,史或是其他什么人,也不管这占卜的占人和贞人是否为一人,或者是两人,他们都当属于不同的行为主体:问卜主体、占卜主体、记述主体。

  问卜主体,即占卜这一行为的发起者。问卜主体因对生活中的某些事情有疑问,诸如盖房子,不知道这一天能不能动土,便请卜师进行占卜,求得神灵的可否,以便做出相应的决定。这盖房者便是卜筮行为的发动者,即问卜主体。如前引僖公十五年载:“晋献公筮嫁伯姬于秦,遇归妹之睽。史苏占之。”晋献公问嫁伯姬于秦的吉凶,故晋献公是这次占卜行为的发动者,为问卜主体。

  占卜主体即占卜的卜筮者。卜筮者应问卜主体的请求进行占卜。占卜主体主要的任务是通过占卜,沟通人神,从神那里得到问卜主体所问事情是吉是凶的答案,帮助问卜主体做出行事的决定。在晋献公问嫁伯姬于秦的吉凶卜筮行为中,史苏承担着占卜的职能,为占卜主体。

  在商代卜辞中,有些占卜主体和问卜主体是融为一体的。如“癸亥,王卜贞:旬亡祸。王占曰︰吉”这条卜辞,王应当即是占卜主体,也当是问卜主体。因为是他想知道近十天是不是有灾祸发生。而占卜主体能和问卜主体融为一体,当由问卜主体是否具有占卜的知识而定。当问卜主体没有占卜知识时,就必须请占卜主体来进行占卜,如晋献公。

  记述主体即这一占卜过程的记述者。从行为性质和目的方面说,记述主体与占卜主体和问卜主体有着根本区别。问卜主体是就能否做某件事情而问卜,问卜只不过是所做事情行为过程中的一部分,目的主要指向了这件事情。占卜主体虽然是帮问卜主体解决疑问,但目的只限于占卜自身。而记述主体将占卜过程记述下来则为记述行为。从道理上讲,问卜和占卜目的在于知晓神灵意愿,以决定是否实行某一行为。而当占卜主体通过占卜,依据龟板的兆象,得出吉凶的结果,并将所问事情的吉凶告诉问卜主体时,这一卜筮过程已经完成,其目的也已经完全实现。记述主体对占卜记不记述都与占卜没有任何关联。即便记卜者就是占卜者或者问卜者,但在他们已知吉凶后,记卜与否都不会影响到他们的行事或者占卜。那么,当时的人为什么要将卜筮的过程记载下来呢?我们可以从卜辞中的验辞窥探出卜辞记述目的的信息。

  一般认为,商代甲骨文完整的卜辞当由四部分组成,即叙辞、命辞、占辞、验辞。叙辞,(又叫述辞或前辞)记占卜的时间(有的也记述地点)和贞人;命辞(又叫贞辞)记述占卜所要问的内容;占辞记述审阅兆纹之后所下的判断;验辞记占卜之后是否应验的事实。如《殷虚书契菁华一》所载一条卜辞:

  癸巳卜,贞:旬亡祸?王占曰:有祟!其有来艰。迄至五日丁酉,允有来艰自西。沚告曰:土方征于我东鄙,二邑,方亦侵我西鄙田。

  这其中,叙辞记卜问时间,贞辞记占卜的事项:这十天会不会发生灾祸。占辞记兆文所示的占卜结果:说有灾祸发生。验辞记兆文所示的占卜结果:过五天到丁酉这一天,确实有来自西方的灾祸。土方侵入了东方的边境,对二邑进行了掠夺;方也在西方边境抢夺田里的庄稼。

  在这条卜辞中,为贞人,王为占人,而问卜主体也当是商王。假若说,或者商王是怕在这十天中忘了这占卜的事和占卜的结果,将占卜的时间和占卜的结果记载下来,还略微可以说得过去;但他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一旬过去后,将占卜的应验与否也记载下来。因为这已跟问卜和占卜的目的毫无关系。而从验辞来看,卜辞记述的目的,全在于看占卜结果的应验与否。

  《周礼·占人》曾载:“凡卜筮,既事,则系币以比其命。岁终,则计其占之中否。”意思是说,每次卜筮完毕后,巫史都要将记载命龟之辞的龟甲用帛系在一起,到年终时,再将它拿出来,看有哪些方面或多少应验,有哪些方面或多少没有应验。这说的虽然是周代的制度,但从一些商代的卜辞之尾有“某入若干”的字样和发掘时有些一坑掘获以千数计的甲骨来看,周人的这一制度当来自商代。商代和周代一样,占卜之后也要将记有卜辞的甲骨收藏入府,以便考察占卜的应验与否。

  商人凡事都要问卜。将这些占卜的时间、贞辞、占辞和验辞记载下来,予以分类总结,不仅可以发现哪些日子的吉凶,哪些事情应验,同时也可以探讨人神关系。由此而言,甲骨记事的局限性是很大的,记事简略,非占卜之事不记。因此,不能说甲骨文没有记载的事情就不可靠,也不能把它当成是那个时代的百科全书。但另一方面,由于卜辞书写的目的不在所占事情本身,其实已经指向了占卜规律和人神关系的探索,这就使它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思想史的价值。也许,西周时人们对于鬼神的疏离,与商人的这一探索不无关系。因为《洪范》已表现出对鬼神的怀疑,说:“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由此而言,仔细比较甲骨文、金文和传世简册文在当时所承担的不同功能,对它们的书写目的、写作模式和记事范畴等有明晰的了解,就显得特别重要,在与其他文献相互参验比较中发挥其最大价值。(作者:赵辉,系中南民族大学文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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