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召开会议,对警方破获杀害见义勇为的勇士专案组重奖8万元。对类似的重奖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讨论。
努力侦破案件是公安人员的职责所在,现在不来物质刺激就没有破案动力,一重奖悬赏,案件便纷纷告破。公安部门是由财政保证运转的行政部门,无论是日常办公经费还是案件侦破经费,都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各级公安干警的工资待遇,也完全由财政保证。既然案件侦查属于公安部门的分内之责,财政又能足额保证必需的办案经费,那么,设立高达数万元的破案奖,就有公私不分的嫌疑。当然,公安工作形势复杂,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较强,要保证破案率达到100%,确实难以做到。对一些民愤大、影响面宽、社会危害程度严重、侦破难度大的重特大案设立侦破奖,也能得到公众的理解。但是,对什么案件才应该设侦破奖,奖金的具体数额和范围如何确定,奖金如何分配,都不能随意化,至少不能由公安部门自己说了算。由公安机关自行确定需要悬赏的案件、奖金数额和分配方式,奖励对象又是内部干警,实际上是公安机关手握公权封闭运行,没有得到外界的有效监督。同时,对于长期难破的积案又没有任何责任追究办法,那么,这种缺少约束的利益驱动所导致的,不仅是资金的浪费,更为可怕的是,还可能使本应侦破的案件最终变成需要悬赏侦破的案件,或者干警为了获得破案嘉奖而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冤假错案。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干警应当给予奖励,但一般性地侦查手段和侦查工作,则不应在奖励之列,因为对刑案进行侦查本来就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应列入悬赏奖励范围。如果我们的政府沦落到不重奖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不能保证官员廉洁、不能保证案件侦破……这不啻是社会的悲哀。
国家有必要对悬赏进行全面规范,使其法律化和制度化,减少随意性,增强权威性和可信性,避免因悬赏问题影响政府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