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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全县社区居民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09-4-7 18:03:22  点击数: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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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 〔2008〕XX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民文〔2008〕XX号)文件规定,全区2008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到X月底前全部完成。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做好我县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我县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民主选举,不断提高居民群众在社区事务中当家作主的能力,切实将居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能力、愿意为居民服务的人选进社区居委会之中,不断完善社区自治功能,全面提高社区工作的整体水平,努力构建和谐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二、严格程序,认真做好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全县第五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从2008年6月20日开始,8月10日结束。凡未与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的社区居委会都纳入此次换届选举范畴。整个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培训阶段(6月20日—7月1日)。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选举的各个环节和投票方法,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居委会选举,做到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又能充分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民主选举的实践中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认真加强骨干培训工作,积极提高各级组织换届选举的能力。 

    (二)依法选举阶段(7月1日—7月20日)。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具有极强的程序性、法律性,每一个环节都应发扬民主,依法办事,应重点抓好以下5个环节的工作: 

    1、科学核定社区居委会干部职数。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xx县城市社区建设工作试点方案》(    〔XXXX〕XX号)规定,社区居委会的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1500—2000户配3人(一正一副一委员);2000—2500户配5人(一正一副三委员);2500户以上配7人(一正二副四委员)。 

    2、推选好社区选举委员会。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各地必须成立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社区居委会选举事宜。社区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代表会议推举主任、副主任、委员5-9人(单数)组成。社区选举委员会推举工作由上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主持。推选工作要在上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下,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 

    3、确定选举方式,搞好选民登记。社区选举委员会应提前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本社区的选举方式。选举方式可以是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选,也可由户代表参选。选民登记与选举方式应保持一致。凡是采取全体选民参选的,应当登记公布全体选民名单;采取户代表参选的,登记公布户代表名单。要积极扩大直选的比例,进一步发扬基层民主。 

    具有选民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具有选举资格、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在居住地的社区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工作要严肃认真,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4、提名初步候选人,产生正式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水平,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正,身体健康,能热心为居民服务。社区居委会初步候选人的提出应采取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方式。对候选人只有一次提名权,且提出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要积极拓宽社区居委会候选人渠道,采取下派街道办事处(乡镇)后备干部、面向社会招聘大学生、留用原社区居委会优秀干部等方式,也可以面向社区居民推选。 

    初步候选人产生后,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根据候选人提名情况,经过居民代表大会的充分酝酿,以投票预选的方式确定出正式候选人。也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出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5、开好选举大会,搞好正式选举。选举社区居委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要积极维护大会的现场秩序,按照选举程序组织投票,禁止任何人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选举会场要设立秘密写票处,为选民独立行使选举权提供便利。要严肃选举工作纪律,当众发票、唱票、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三)工作移交和建章立制阶段 (7月20日—8月1日)。要做好社区新老居委会的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主持,原社区居委会干部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物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它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要制定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要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的各种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商共建等各项民主制度,促进居民自治健康协调发展。 

    (四)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8月10日)。换届选举结束后,各地要组织检查验收和总结。检查验收的标准是:选举程序规范合法,社区居民比较满意;换届后呈现团结稳定,构建和谐社区的新局面;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机构健全,制度规范。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统一抽查。[NextPage]  

    三、严格依法办事,坚决纠正和查处居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居委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是开展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要严格遵守,做到法定的程序不能变,规定的步骤不能少。 

    要坚决依法查处侵犯居民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对无故不组织或拖延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要追究街道办事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选举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制止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要建立健全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选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要认真做好居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和复信回访制度以及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把它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指导机构,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承担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加强对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具体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要精心部署,严格程序,依法操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交*任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5号)精神,社区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倡拟推荐的社区党支部书记人选,先参加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获得群众承认后,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如果选不上社区居委会成员,就不再推荐为党支部书记人选。提倡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社区党支部成员。但是交*兼职要建立在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三)做好换届选举的后续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对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社区居委会的主要任务、基本的工作方法和相关技能等。通过培训,使他们尽快地适应新的岗位,进入新的工作角色。 

    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使选举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换届工作结束后,要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对认识到位,措施得力,组织领导得当,换届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表扬;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组织领导不得当,选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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